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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校园网学生宿舍上网管理办法

较早章   总则

较早条 为加强校园网学生宿舍上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的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管理、工作、生活秩序,更好地为广大学生服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和《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校园网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
第三条  校园网是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的基础设施之一,主要服务于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针对校园网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校园网学生宿舍上网由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学生上网保障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所有公寓内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工作。所有网络设备及设施,未经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由于学生个人计算机问题造成不能上网的情况,由学生本人自行处理。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七条 校内居住的在籍学生(一年级本科生除外),凡接受本办法全部条款的,可以申请接入校园网。
第八条 学校对使用校园网的学生实行账户管理。
第九条 学生上网采用包月不限流量或包月计流量计费方式,其中采用包月计流量计费方式的学生,使用超过规定流量需交纳超出流量部分费用。计费时钟以网络中心服务器的时钟为准。
第十条 学生宿舍上网所需的计算机、网卡、网线和集线器等设备及费用由上网者本人自理。连接上网后必须安装网络杀毒软件。
第十一条 同一房间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不同。
第十二条 学生对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分配,不得使用校园网所拥有的IP地址及网络接入设施。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将在毕业学生用户离校前一周自动注销帐户,学生用户以班为单位到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办理销户结算手续。因考取研究生或其他原因需继续留校学习的学生用户需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网对上网学生,只提供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内容,不提供BT、Emule等P2P软件的下载服务。
第十五条 校园网用户和服务提供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予以侵害或剥夺。但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在上网过程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使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损道德规范的活动,也不得通过校园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十七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员在所有与校园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学校保卫处、上级网络管理单位、学工部、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后勤处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上网用户,未经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各种网络信息服务,如私设网站、私设网络论坛、私设代理服务器等。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网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校园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校园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的网络管理员咨询;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网络管理员的职权;有权对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向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网络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所管辖网络和信息服务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
第二十一条 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则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
第二十三条 因校园网外的教育网线路问题,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相关用户,对故障内容及处理时间进行通告。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各管理机构和网络管理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和不可抗力原因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爱护校园网络的设备和设施,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私自拉接或改装光缆、线缆、端口;
2.盗窃或损毁光缆、线缆、端口等设施;
3.未经允许私自拆卸单位和他人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
4.未经允许私自接入校园网以外的其他运营商网络。
第二十六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下列活动: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访问黄色网站,浏览、上载、下载或转载黄色影像材料和淫秽信息,或者利用计算机看黄色影碟及玩带有色情内容的游戏;
3.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局,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
4.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和聚会;
5.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传播盗版软件、转载不实新闻报道,发布有损知识产权的音像制品和出版刊物;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保证其系统配置参数和使用方法的正确有效,改正其中妨碍网络及网络服务系统正常运行或妨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的内容;
2.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项共享资源;
3.接受国家公安机关、网络管理机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章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4.发现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人和事应及时制止,或向公安机关、网络管理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反映和报告,并为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协助;
5.对自己使用计算机网络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补偿其给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学校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可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学工部,网络用户须写出包含详细情况的书面检查送交学工部。
第三十条 学生因过分迷恋网络而影响学习或宿舍人际关系者,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
2.情节较重者,给予勒令改正或取消连网资格30―60天;
3.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构成违法犯罪者,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09-12-14 - 点击量: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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